1、您好,您购入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鉴于中安消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事项尚无定论,您现在起诉很难获得支持。待到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后,如果符合法定的赔偿条件的,您作为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复牌后您是否持有股票,不影响您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