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转让人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转让人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而又没有得到书面授权;
3、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义务,如没有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没有进行前期开发,达不到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等;
4、属于闲置土地;
5、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没有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6、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地上建筑物已经出租,而转让人没有事先通知承租人;
7、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地上建筑物已经抵押;
8、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地上建筑物已经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转移;
9、权属有争议;
10、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如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或依法授权;
11、转让后没有及时变更登记;
1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直接同受让方签订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种类经营性土地用途的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