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楼主:
第一个问题: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关于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
【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
齐玉玲案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具体内容:
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参考资料: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5-5-24/p42648.html
第二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案例:为索债私扣车辆 债未讨回反赔钱
王侠为讨债强行扣押他人车辆,结果债未讨回反赔钱。日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侠将所扣货车返还给原告王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元。
7月21日下午,王侠率人到工地找到正在拉砖的王强,向其讨要欠款。王强称手头暂时没钱,请求再宽限几日。为使王强主动还钱,王侠遂强行将王强用于营运的北京JB2310P8型货车扣押。王强几次托人交涉,要求王侠返还车辆,但王侠拒不返还。王强无奈,遂将王侠诉至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侠无合法依据,私自扣押原告用于营运的货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对所扣货车予以返还。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酌情予以赔偿。(文中之人均为化名)
不孝长子无缘遗产 丧偶儿媳全部继承
10月24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老人的亲生长子因不尽赡养义务,无缘遗产;丧偶儿媳姜丽萍因为悉心侍奉老人,获得了老人的全部遗产1.3万元。
花甲老人周翠英生育了两个儿子。次子夏志亮与姜丽萍结婚后,生育一男孩。不久,夏志亮因工程事故而死亡。长子夏志明到邻村招亲,长期在外打工,对亲生的花甲老母从来没有过问。2002年9月,老人因病卧床,动弹不得,姜丽萍一直将老人当成自己的亲生母亲悉心侍奉,而夏志明却对老人连看都不看一眼。
今年3月,周翠英病逝,留下1.3万元存款。夏志明得知后从外地赶回家,强行要取走周翠英的存款,赶姜丽萍出家。无奈,姜丽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案例辨析:借记卡存款被盗责任分析
银行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个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一般情况下是找当地的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
整理半天,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