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权利要求代表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从权是对主权的补充,所以,一条主权+从权(可有可无)就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属于一项发明(实用新型);
而有时为节约申请费,有相应的特定特征的多个发明(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合案申请的前提就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也就是各独权之间应具有单一性,单一性的判断可参看审查指南的单一性判定章节内容。
举个简单例子,产品A,其特征是B;制作方法C,其特征是D。
这里产品A、方法C分别属于一项发明,作为两件申请的情况下,其分别应当只具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如果C是专门用来制作A的,且D的特征与B是有关联的(相应),那么A与C之间就具有单一性,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合案申请。这个申请里就会分别出现A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和C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
不知道这么说你看的懂不,楼上的也正解,你可以结合着看,便于理解!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简单的说比如一种产品,和他的生产方法及生产设备,这样就可以合案申请。
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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