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人民币,期限1年,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2025-06-21 09: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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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保证人主要享有的权力有:当被保证人没有按约定履行自身债务时,债权人立刻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拒绝,除非被保证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自身的生活已成困难等情况放生;保证人只对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里的保证范围和内容承担保证责任,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般是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债务算起,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担保人不继续承担相应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人的担保债务,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

乙银行此时应该向甲公司要求偿还40万余款和利息,并通知丙公司。在乙公司限定的还款期限内,甲公司仍未履行相应的债务,且甲公司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则乙银行可以采取调解、仲裁、起诉的方式维权,若甲公司无相应的履约能力或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担保责任的情况出现,则乙银行应在保证期内要求丙公司承担甲公司的剩余债务。

回答2:

1、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为一般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仅承担补充责任,即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
2、根据上一点的原理,丙公司应当偿还余款和利息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乙银行可以起诉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可申请为诉讼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