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鉴定过程中取证的问题

2025-06-20 15: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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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委托人指谁?被委托人又指的是谁?弄不清楚呢~~~~
鉴定结果有没有法律效力,大多决定于鉴定机构。
还有,现在弄不清楚在什么背景下需要去做鉴定,如果是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负责为精神病人去做鉴定的大多是由公安机关押送,这种情况下不管被鉴定人知不知情,只要有做鉴定的需要,只要鉴定机构是有资格做鉴定的,我们说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我认为“被鉴定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一概念说得有些勉强。一般情况下我们对“疑似精神病患者”才去做鉴定,前提是疑似才有做鉴定的需要。做鉴定应该在有无必要的情况下,而不是疑似患者知不知情的情况下。
而且,被鉴定人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只有医院做完鉴定才能产生结论。
如果认为被鉴定人有做鉴定的需要,那我们认为这是合情、合法的,有利于弄清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LZ所说的关键在委托问题上,要弄清楚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是属于什么代理,如果被委托人是越权代理就是无效的,谈不上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