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和家庭联产承包一样,是农民自己的创造,说明农民有这样的意愿,但是光靠农民自己操作,因为缺乏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很难做到依法规范,纠纷也很容易出现,政策的引导、法律的规范就尤为重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决定后,新一轮农村改革拉开序幕。农村发展对土地流转的要求更加迫切,中央文件中也多次对农村土地流转提出明确要求,但现实操作中还是喜忧参半,尤其是“忧”更应该引起重视。
2.1强制土地流转现象时有发生
面对中央政策的鼓励引导,一些地方政府有着强烈的政绩冲动,对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主动性往往超过了许多农民。现实中经常出现的状况是,政府积极争取,精心运作引进项目,投资方也有了明确的意向,但需要农民流转出土地达到投资方要求的土地规模的时候,个别、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农民不签协议。因为在同一集体组织内,有的农民已经在城里端稳饭碗,有的农民在本地从事效益不错的非农产业,他们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理论上讲不会有什么问题,问题一般都出在对土地流转补偿金额不满意;更大的矛盾出现在那些以种地为生,本不想流转土地的农民身上。若地方政府和投资方急于启动投资项目,出现强制土地流转的现象并不罕见。还有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定指标、下任务,甚至变相强迫命令,存在着求大、求快的倾向。近年来,因土地流转引发的农民上访事件、农民被殴打甚至致死事件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的热点。强制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利益,恶化干群关系,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严重。
2.2工商资本下乡与农民争地现象突出
工商资本携资金、技术、渠道和人才进入农业农村,必然能够有效满足发展现代农业对生产要素的需要,成为“反哺”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现实中,更多是工商企业打着农业产业化旗号,下乡圈地逐利。有一些资本进入农村、流转大量土地之后,开始为自己谋取其他的敛财之道,一般来说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圈地,以获得未来土地的增值;二是套取国家优惠政策,国家对农业领域有很多的优惠和补偿措施,如果土地规模较大的话,将会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农户个体或合作社由于在资金实力方面无法与工商资本竞争,只能选择退出,即使想扩大规模从事农业,也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状况。单个想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在大部分周边土地被承包的情况下,通常也被迫妥协,放弃对土地耕作权。工商企业长期占用农地,势必影响耕地保护,侵害农民利益,损害国家利益。
2.3流转后的农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现象严重
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要素,收益差距很大,用于农业不如用于工商业,用于粮食生产(土地密集型)不如用于蔬菜、花卉、养殖业(劳动密集型)。在强烈的经济利益驱动下,打着农业开发的旗号改变土地用途成为惯例,一些本来种粮食的土地被流转为搞养殖业、花卉业、生态农业、观光休闲农业,甚至直接变为建设用地的现象屡见不鲜。农业开发更多表现为“非粮化”“非农化”开发。这种现象城市郊区比边缘农村严重,大城市周边比中小城市周边严重。地方相关执法部门也往往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并不进行严格查处。长此以往,势必会造成耕地流失,危及国家粮食安全。
2.4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尽管现实中土地流转规模在不断扩大,但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土地流转中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如有的采用口头协议流转或由村委会代替农民签订流转合同;有的流转期限过长,流转价格偏低;有的企业由于经营失误,无法履约,给转出土地的农户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等。由于土地流转服务还不够,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农民在流转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
3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积极稳妥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前提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其中又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基本要求,决不能为了单纯追求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率,就强迫大多数农民离开土地而合并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损害农民利益,破坏耕地的土地流转行为都必须严厉查处,即使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