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失踪的事实。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渺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如果自然人因客观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观原因(如畏罪潜逃)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
2.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公安机关只能简称失踪。失踪的原因很多,谁也不能有具体的结论。
失踪!
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