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在我的理解是你的公司和你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对吧(2009年11月11日到2011年11月11日)在此过程中,由于你经常请假,公司在10月中旬(提前约1个月)决定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到这为止,你的公司没有触犯任何的法律条文.
你现在和公司的分歧是公司应不应该给你出2011年11月的采暖费是吧?
首先先要问了,你在公司正好干了两年,你第一年去的时候,也就是2009年11月的采暖费是谁交的?
如果是公司交的,你现在当然就没有理由向公司要了,因为按常理来讲,在两年的劳动合同中,公司已经给你交满了两年的采暖费.即09年11月到11年的10月.
如果09年的11月份采暖费是你自己交的,那你可以跟公司要11年11月的采暖费,因为他没有给你交全两年的采暖费.
但是单位说只能给我报销一个月的,这对吗?
不对的
正常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因你在采暖期前就已经离职,单位是不可以报销你的采暖费的
这个是违反规定的
确实不对,尽管仅仅一个月
但是确实不对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你的采暖费应该报销多少没有关联性,在职期间产生的采暖费是多少按照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报销,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冲突。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又称劳动纪律,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明确企业和职工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总称。
首先你们那里的供暖期是什么时候,如果是从11月份开始的,给你报销一个月是正常的。因为到11月份就跟你解除合同了。
关键在于,采暖费是你交的还是公司交的,如果是公司交的,是一种福利,你没有权利再向公司索要,如果是自己交得去向公司要,你们公司的辞退程序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