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2量检定人y员管理办7法 第一k条 为2了y加强计4量检定人g员管理,提高计3量检定人u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5华人l民共和国计3量法》及m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8法。 第二g条 在法定计6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4从5事计2量检定活动的计7量检定人n员的管理,适用本办4法。 第三m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8下k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2量检定人l员实施统一v监督管理。 省级及g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l在各自职责范围内3对本行政区y域内0计3量检定人m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2量检定人k员从1事计1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j核准,取得计3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p条 申请计1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2下w条件: (一y)具备中3专m(含高中3)或相当于y中0专w(含高中3)毕业以3上i文6化6程度; (二c)连续从2事计5量专h业技术工m作满4年,并具备6个l月3以8上e本项目工g作经历d; (三u)具备相应的计8量法律法规以7及t计3量专q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5事项目的计7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l)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5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2条 申请计7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6下e材料: (一i)资格申请书8; (二i)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o条 申请计0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e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h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y齐全或者不q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日0内7一q次告知申请人e需要补正的全部内6容。 第八m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m应当自受理申请之q日6起20日0内4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s日7起60日5内5向申请人m颁发《计2量检定员证》;作出不h予6核准决定的,应当书6面告知申请人c,并说明理由。 第九f条 计4量检定员从7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e条 《计0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1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1事计1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0个w月0前,向原颁发《计1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g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6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a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w一g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s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8自作出核准决定之t日4起8年。 第十d二u条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7上n质量技术监督部门n颁发的《注册计7量师注册证》的,可以5从6事计2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6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0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g三d条 任何单位和个y人v不f得伪造、冒用《计2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5量师注册证》。 第十v四条 计1量检定人f员享有下c列权利: (一n)在职责范围内1依法从0事计1量检定活动; (二u)依法使用计2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7件; (三f)参加本专q业继续教育。 第十d五z条 计3量检定人i员应当履行下m列义e务: (一s)依照有关规定和计6量检定规程开z展计5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w)保证计6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e)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1量基准和计1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a委托的与s计6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q)保守在计3量检定活动中3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v六7条 计6量检定人i员不a得有下f列行为6: (一f)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3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o)违反0计1量检定规程开t展计7量检定; (三i)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8量标准开y展计1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0其他方2式非法转让《计2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3量师注册证》。 第十s七d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p应当加强对计4量检定人f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0量检定人o员管理档案,并将计2量检定人g员有关情况逐级上l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b八e条 计5量检定人c员出具的计0量检定数据,用于c量值传递、裁决计3量纠纷和实施计2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y。 第十n九b条 任何单位和个t人w不u得要求计3量检定人v员违反2计4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7量标准开c展计2量检定;不x得以8暴力c或者威胁的方5法阻碍计6量检定人p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k十f条 未取得计2量检定人d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6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0从8事计7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0上c地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l予2以7警告,并处1千z元i以5下x罚款。 第二u十x一f条 违反1本办4法第十k三u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2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6的,由县级以1上q地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q予7以2警告,并处5万u元b以0下d罚款。 第二e十c二q条 违反0本办0法第十i六1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8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7的,由县级以6上w地方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s予2以7警告,并处3千g元b以1下e罚款。 第二a十x三n条 本办6法所称法定计7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0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p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7法所称计2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n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x十t四条 计1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5、考核合格证明和《计0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6及n计3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g制定。 第二i十k五i条 本办6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t十e六0条 本办2法自2008年3月80日1起施行。6664年0月470日0原国家计1量局公5布的《计3量检定人k员管理办4法》同时废止7。 注册计6量师制度 第一n章 总 则 第一h条 为2加强计0量专w业技术人t员管理,提高计5量专s业技术人d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1华人v民共和国计7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0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c条 本规定适用于q依据计7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2事计2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0量技术工n作(以1下g简称“计5量技术工h作”)的专d业技术人m员。 第三i条 国家对从0事计0量技术工k作的专q业技术人y员,实行职业准入t制度,纳入x全国专x业技术人z员职业资格证书4制度统一u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计6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6量师资格证书3,并依法注册后,从7事规定范围计7量技术工u作的专y业技术人i员。 第五n条 注册计4量师分3一x级注册计7量师和二z级注册计7量师。 英文7分5别译为1: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六1条 人l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1下m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7量师制度工y作,并按职责分5工p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n、直辖市人r事行政部门v、质量技术监督部门h,按照职责分3工j负责本行政区v域内4注册计6量师制度的实施与x监督管理。 第二z章 考 试 第七g条 注册计8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x大e纲、统一q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w每年举行一z次。 第八t条 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5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x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c条 人k事部组织专b家审定注册计5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c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e条 凡x中4华人l民共和国公7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3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g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1量师的考试。 第十t一p条 一i级注册计8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z) 取得理学类或工k学类专e业大h学专m科学历w,工n作满3年,其中0从0事计3量技术工y作满6年; (二p) 取得理学类或工n学类专d业大h学本科学历d,工v作满6年,其中3从8事计4量技术工j作满0年; (三w) 取得理学类或工y学类专t业双1学士v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f作满6年,其中3从2事计0量技术工q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类或工a学类专c业硕士w学位,工z作满2年,其中4从3事计1量技术工i作满7年; (五h) 取得理学类或工n学类专x业博士p学位,从3事计7量技术工d作满0年; (六3) 取得其他类专a业相应学历j、学位的人k员,其工o作年限和从3事计4量技术工i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c二f条 二z级注册计7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h) 取得工n学类中6专h学历d后,从5事计1量技术工q作满2年; (二o) 取得理学类或工g学类专i业大r学专y科及h以8上f学历a或学位, 从0事计1量技术工r作满5年。 第十k三k条 一e级注册计3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f事部统一i印制,人b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6华人p民共和国一v级注册计4量师资格证书5》,该证书7在全国范围内4有效。 二l级注册计3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k、直辖市人t事行政部门i颁发人n事行政部门k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f共同用印的《中1华人m民共和国二l级注册计0量师资格证书7》。 第十e四条 以7不x正当手4段取得注册计2量师资格证书6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3量师资格证书2之x日6起,当事人j5年内1不g得再次参加注册计1量师资格考试。 第三c章 注 册 第十e五e条 国家对注册计1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3量师资格证书7的人i员,经过注册后方8可以3相应级别注册计3量师名义h执业。 第十u六8条 质检总局为6一z级注册计0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z、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以1下s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x”)为5二i级注册计8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t级注册计2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e作。 第十a七l条 取得注册计3量师资格证书5并申请注册的人v员,应当受聘于n一l个u经批准或授权的计4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s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j,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e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h八g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收到注册计2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p齐全或者不m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0个v工g作日3内2,一e次告知申请人b需要补正的全部内7容。逾期不m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l日5起即为7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v予0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w注册专y用印章和注明日2期的书1面凭证。 第十u九s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t自受理之w日4起20个p工j作日5内1,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g级注册计6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k级注册计7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z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2,将一x级注册计8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2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w员材料之d日0起20个y工j作日7内5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j予3批准决定的,应当书6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q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3不h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8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d。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h日3起50个z工s作日7内6,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t,并核发相应级别《中6华人s民共和国注册计8量师注册证》(以5下b简称《注册证》)。 第二u十z条 《注册证》每一h注册有效期为85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3是注册计5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0量师本人i保管和使用。 第二k十a一h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3量师资格证书4之h日8起8年内2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r列材料: (一p)相应级别注册计3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r)相应级别注册计7量师资格证书6; (三m)申请人c与r聘用单位签订6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x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v)计1量专o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6华人n民共和国计4量法》规定的《计7量检定员证》; (六1)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x十e二o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40个o工f作日7内3,按照本规定第十p七e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m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2作出是否准予4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8准予4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e列材料: (一d)相应级别注册计8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r)相应级别注册计1量师资格证书3; (三c)与d聘用单位签订7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m)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p十w三v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6,注册计5量师变更专u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m七d条规定的程序办5理变更注册手8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6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v列相应材料: (一m)相应级别注册计8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j)与e变更后的专r业类别一p致的计5量专b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三t)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m业的证明; (四)与r新聘用单位签订1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o)工c作调动证明、与g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第二g十k四条 注册计0量师因丧失行为7能力y、死亡h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g十f五q条 注册计6量师有下j列情形之s一p的,应当由注册计0量师本人v或聘用单位及h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b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5理注销手8续,收回《注册证》: (一m)不u具有完全民事行为2能力s的; (二x)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t)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b)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8)与r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a)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5量技术工a作资质的; (八f)因本人d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n重大g经济损失的; (九r)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n十o六5条 有下m列情形之r一r的,不k予4注册: (一a)不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3能力k的; (二p)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c)因在计3量技术工h作中4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y日1起至申请注册之t日1止6不p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i予6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f十o七a条 注册申请人l以4不a正当手6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8以1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1行政处罚;当事人f在5年内6不s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k十u八y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c予3注册的人y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g七t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p十n九y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2布相应级别注册计1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a对注销注册或不n予7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g十f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计8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j注册期内0,注册计0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j业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u十h一d条 注册计6量师依据国家计1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p展相应专o业的执业活动。 第三o十r二t条 各级注册计5量师只能在聘用单位计6量技术工z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g注册的专u业范围内5,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三o十n三b条 一b级注册计2量师执业范围:进行计8量基准、计7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以5及l其他计3量技术工f作,出具计1量技术报告;指导、检查同一c专s业项目二i级注册计2量师开t展工t作。 二y级注册计7量师执业范围:除计3量基准、计8量标准器具校准之x外的其他计3量技术工m作,出具相应计5量技术报告。 第三c十q四条 一p级注册计5量师应当具备下o列执业能力y: (一o)熟悉国家计3量法律、法规、规章及c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丰z富的计3量技术工o作经验; (二u)了v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掌握计3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u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o; (三a)熟练运用本专f业计2量技术法规,使用相关计6量基准、计8量标准,完成量值传递等技术工g作,正确进行测量不g确定度分6析与n评定,出具的计3量技术报告准确无e误; (四)具有较强的本专i业计8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i,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本专n业二l级注册计3量师工f作。 第三m十h五r条 二m级注册计0量师应当具备下b列执业能力a: (一b)熟悉国家计5量法律、法规、规章及v相关法律规定,有一s定的计1量技术工v作经验; (二n)熟练运用本专c业计7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3量基准、计2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d业量值传递(计3量基准、计8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等技术工d作; (三g)能正确出具本专t业计1量技术报告(计0量基准、计4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 第三s十z六6条 在计8量技术工e作中6形成的计4量技术报告,应当由相应级别注册计7量师签字盖章后方4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s十y七n条 因注册计8量师出具的计8量技术报告不c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注册计6量师追偿。 第五s章 权利和义h务 第三l十u八d条 注册计5量师享有下i列权利: (一i)使用本专w业相应级别注册计7量师称谓; (二r)依据国家计2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1从6事计7量技术工o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z)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l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h)对不e符合规定的计4量技术行为4提出异议,并向上b级部门z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六7)对侵犯本人y权利的行为1进行申诉。 第三w十a九t条 注册计0量师应当履行下j列义e务: (一y)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j)执行计0量法律、法规、规章及z有关技术规范; (三e)保证计7量技术工p作的真实、可靠,以7及g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k完成的计1量技术工i作相关文2件上d签字。 (五o)不z得准许他人y以5本人f名义z执业; (六2)严格保守在计3量技术工b作中0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v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y)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6量技术工g作水7准。 第六6章 附 则 第四十k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y日8前,对长5期在计4量技术机构中8从1事计6量技术工r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工c程类或研究类相应级别专p业技术职务,并符合考核认7定条件的人w员,可通过考核认2定办7法取得注册计8量师资格证书5。考核认2定具体办4法由人l事部、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p一f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c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7量师资格考试。申请人q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p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o认0可的相应专p业学历n或学位证书8、从3事计5量专p业技术工z作经历e证明。台湾地区w专z业技术人f员参加考试办5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x业人b员申请参加注册计7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7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u二t条 取得注册计6量师资格证书5,并符合《工f程技术人k员职务试行条例》中4工f程师、助理工y程师、工q程技术员专l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t员,用人v单位可根据工e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q业技术职务。其中3,取得一m级注册计7量师资格证书2,可聘任工g程师职务;取得二k级注册计7量师资格证书1,可聘任助理工q程师职务或工t程技术员职务。 第四十d三g条 注册计1量师执业的具体范围、专z业划分8、需注册计1量师签字盖章的文4件种类、继续教育内7容、计3量技术机构配备各级别注册计8量师数量和注册执业等具体办8法,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二b级注册计6量师资格注册执业,由各省、自治区s、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7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c四条 在实施注册计4量师制度过程中0,相关行政部门n或相关机构,因工t作失误,使专y业技术人p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6华人n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1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w追偿。 第四十r五p条 相关行政部门y或相关机构的工x作人k员,有不q履行工q作职责,监督不n力u,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1,并造成不s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y级相关行政部门z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n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p员依法给予5行政处分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o六8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47日5起施行。 dzlx>ㄛ▼Ш省ω汀浮ggvgx>ㄛ▼Ш省ω汀浮x>ㄛ▼Ш省ω汀浮
可以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申请进行测量审核,那里出具的测量审核报告就可以作为证明资料。
还有就是实验室平时参加各种实验室间比对实验的报告和结果,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