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国税局做了九年临时工,于去年12月被无故解聘,国税局多发了1个月的工资外无任何补偿,是否合法?

2025-06-23 04:59:15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临时工是过去相对于正式工的提法,原《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劳动法》所代替。《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赔偿的具体办法是:(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人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回答2:

虽未与国税局订立任何劳动合同,但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存在,把你朋友平时开工资的单据留好最好有开始上班的工资单和现在的工资单),然后到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