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换言之,非共同债务由应该一个人偿还。但是这个举证责任不是债权人的,而是提出异议的一方举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异议的一方首先可以从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有可能是虚构债务两方面提出异议。然后就是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就要求举债的一方说明借款的用途,要考虑这个用途是否合理,比如举债两百万,说用于共同生活了,那这钱用在哪里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