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1.2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4.2.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4.2.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2.3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3.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和基金份额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具体停牌及复牌的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4.3.4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三)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4.3.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暂停上市或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6 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在9︰30及其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3.7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本所或证券发行人予以公告。
4.3.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4.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2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4.4.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5.1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不在主板、中小企业板或者创业板行情中揭示。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的上市公司,其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相关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4.5.2 本所对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退市整理期间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4.5.3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4.5.4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证券公开信息披露及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5.5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4.6.1 沪深300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于当日暂停相关证券品种的竞价交易(以下简称“指数熔断”):
(一)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但未达到7%的,指数熔断时间为15分钟。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13∶00起继续计算。熔断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恢复交易并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但14∶45及之后触发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恢复交易。
(二)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恢复交易。
9∶30前出现第(一)、(二)项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14∶57至15∶00期间不实施指数熔断。
指数熔断的具体实施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4.6.2 本所交易日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的,当日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13∶00起恢复交易;当日13∶00至15∶00期间,本所不实施指数熔断。
本条所称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证50指数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
4.6.3 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相关基金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
4.6.4 指数熔断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恢复交易时,本所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再继续当日交易。
指数熔断期间和恢复交易时的集合竞价不揭示虚拟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6.5 指数熔断期间,相关证券复牌的,延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实施。
4.6.6 指数熔断至15∶00 的,相关证券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6.7 指数熔断至15∶00的,相关证券当日不再进行大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