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释这个问题,需要从债权的分类讲起。债权是相对于物权的概念,债权共分为4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其中,合同之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之债必然需要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无因管理之债需要受益人给予无因管理人一定补偿;而不当得利之债因主观并非侵占,仅需返还不当得利,但针对受害人的损害,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不进行补偿。这句话的根本原因在于所涉及的债的类别(构成)不同,如果不当得利之债侧重于损害赔偿的话,不就变成侵权之债等其他类型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