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将抵押给B银行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对C公司的出资,请问出资是否有效?

解答具体一点,谢谢!
2025-06-21 09:55:55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应当认定为有效。但以抵押物出资的,应当事先声明,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1、土地使用权本身是可以出资的;
  2、B对A在C 公司的股权,能够享有优先受偿权。但A即使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并不意味着B必然会行使优先受偿权;B仍然可以要求A以其他的方式归还贷款。
  3、A在C公司的股权,虽然具有抵押财产的性质,但其他股东仍可对A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里涉及两个优先权之间的冲突。《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出资也就意味着转让股权。本案中,在其他股东认购A的出资后,抵押财产的形式,又从股权转变到货币形态,而B债权的内容,就是货币的给付。所以,其他股东优先认购出资后,其向A支付的货币,完全可以满足B的债权。在其他股东不愿认购A的出资时,则可变卖,拍卖A的股权,或者在折价后将出资人变更登记为B。

回答2:

出资属于处分行为,抵押物在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是无效的。
结果是A因为不能完成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