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原开发商未配套公共附属设施和场地设施,比如非机动车停放点,这是开发公司的缺陷;
2、物业公司根据现实接管的原则,为了满足大部分业主的需求,将机动车车位改为非机动车车位,满足了大部分业主非机动车的停放问题,这是合理的。但是前提是需要公示、通知、征求意见才能开展;
3、当机动车位不够业主停放需要,非机动车又比较多的矛盾存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改动机动车或者其他人防车位,或者向开发商租用、借用人防车位或者隐蔽部位用来进行停放非机动车车位,是可以的,他们的管理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全体业主;
4、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要严格要求、做好消防和漏电工作、规范停放工作。费用不应高于周边同等小区或者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费用标准,这是合理的,反之则不然;
5、根据消防法的规定,非机动车的车棚不能完全封闭,只能局部、通透的围挡,而且还要便于拆除,方便消防管理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