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视觉式样都是一个力的式样”,这是阿恩海姆要求《艺术与视知觉》的读者们首先要记住的基本定理。所谓的“力”,在阿恩海姆看来既存在于物理领域也存在于心理领域。当然,这个基本定理并不能包含“视觉式样”之内涵的全部丰富性。对舞蹈式样的视觉特征加以考察,至少还应知道以下几个要点:1.视觉式样总是处于一定空间环境的结构之中,式样本身的形式结构与其在空间环境中的位置结构必然发生关系;2.有一定边界的视觉式样都具有一个支撑点或重心,导致各种力相互支持或相互抵消的支撑点使视觉式样成为一种平衡图式;3.一个式样的视觉特征主要是由它的结构骨架来决定的,“结构骨架”是整体式样的组合原则,它决定着某一整体式样中部分与部分的关系;4.视觉式样相对于其原型来说,通常是被具有高度选择性的视觉简化了的;“简化”要求意义的结构与呈现这个意义的式样的结构达到一致,这种“一致”即“格式塔”理论中的“同构”。既然舞蹈表演传递的是“力的行为”,既然舞蹈的视觉式样也是一种“力的式样”,上述要点作为研究舞蹈式样之视觉特征的理论参照,我们可以将舞蹈式样的研究分为舞蹈式样的“图—底”关系、舞蹈式样的平衡图式、舞蹈式样的结构骨架和舞蹈式样的心物同构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