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监控专对我家大门和窗户对我冢够成侵权了吗?

2025-06-21 08: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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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相关规定和处罚,看看他违反哪一条,应当安装的都是规定支持的,你主要看第三十五条和第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社会公共区域,或者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重点污染源;
(十一)公交车辆、网吧;
(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场所和部位的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的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的路段和路口,地下人行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地铁、大型桥梁,以及乡镇的主要街道、治安复杂区域的路段和路口等,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 鼓励居民住宅区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 除依照法定职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