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X光片属于那种类型证据?书证还是视听材料

2025-06-22 15:36:3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拍摄的受损现场的照片属于视听资料,但如果以电子介质形式提供的,则属于电子数据。
2)X光片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通过图片、视频、录像、录音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X光片作为证据是属于通过该光片来证明案件事实,该光片是特殊意义上的“图片”,所以属于视听资料。
3)《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回答2:

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视听资料的重要特征是利用了科学技术,这也可以作为在司法考试中判断视听资料的一个技巧吧。

回答3:

照片:物证
X光片:视听资料

回答4:

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