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妻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以丈夫名义存款,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2025-06-21 08: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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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以丈夫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就是说,对于婚前财产,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将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妻子以丈夫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
综上所述,妻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以丈夫名义存款,既不是赠与,也不是默认为共同财产,仍然还是个人财产。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夫妻一方将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对方名义存款,一旦发生争议,举证非常关键,如果一方无法证明以对方名义进行的存款是个人的婚前财产,将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回答2:

2002年,小兰与丈夫结婚后,将自己合伙经营分得的收益20万元以丈夫小磊的名义存入了银行。2003年,小兰发现丈夫有外遇,遂提出与小磊离婚,小磊同意离婚。当小磊得知小兰曾以他的名义将20 万元存入银行时,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小磊认为小兰以他的名义进行存款,表明已将该款赠给了他或者至少已经认可了该笔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拥有该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小兰坚持认为,这部分存款是自己婚前所得,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请问,这20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律师解答:本案的焦点是这20万元存款是赠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首先,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受。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与赠与的定义及特性不相符合。理由如下:(1)小兰将款以小磊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未告知小磊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小磊,表明小兰的目的是复杂的,不能把赠与作为明确的意思表示;(2)小磊一直不知道小兰曾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小磊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的问题;(3)小磊在离婚诉讼中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不等于赠与合同中的“他方接受”。一方面,“他方接受”应以双方就赠与合同条款无争议为前提,而实际上,双方就赠与的意见完全对立。另一方面,此时小兰的反对进一步表明小兰不是为了赠与。在不存在赠与行为的前提下,无须谈及“他方接受”问题。 其次,以丈夫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小兰的2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所得。《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就是说,对于婚前财产,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将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本案中小兰以小磊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综上所述,妻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以丈夫名义存款,既不是赠与,也不是摸认为共同财产,仍然还是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