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制度的制定随意性较大。对一项工作的考核或者奖励往往事先未能落实到位,口头承诺多于文件承诺。以技能竞赛为例,公司事先往往未有明确的奖惩承诺,只靠个别领导对员工的口头承诺,这种承诺效果是大打折扣的。因为这种承诺的制度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同领导和员工的个人关系密切相关。说白了就是领导喜欢的员工出成绩,领导就会帮他讨要相应的“果实”,如果是领导不是很喜欢的,那么往往草草了事。如果公司事先就明确出台文件,对技能竞赛各种情况的奖励一一述说清楚,那么员工就会有很大的动力去冲击奖项。
(二)奖励制度缺乏稳定性。出台的相关制度经常一年一变,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这使得制度本身缺乏公信力的同时也导致员工对制度的日益疏远。一旦员工不去在意各项奖惩制度,那么制度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三)处理奖励制度时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处罚员工时往往带有很强的个人感情-色彩,处罚空间性较大;二是在制定评选先进性员工时过于笼统,未能细化到各项实际工作,使得操作空间较大;三是制度的制定者未能深入实地了解情况,使得制定的制度与实际工作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