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落实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市场规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协商,双方经协商同意后,签订征(用)地补偿协议,向政府申请办理转用、征收(用)、变更登记等手续。(2)项目属经营性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或上网竞价公开交易,确定征(用)地补偿价格,再向政府申请办理转用、征收(用)、变更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