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教育机构订了劳动合同,现在我想直接不交接就离职有影响吗

2025-06-23 01: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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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所在教育机构有相应离职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有“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相关规定,那么您的离职行为受该条款约束。并且,用人单位如果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您的行为会对您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1、丧失经济补偿金;2、对于自动辞职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会由辞职转变为因严重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其以后的再就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