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庭有人证就足够了吗

2025-06-21 2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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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实务中,只有人证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对方又不认可的,很难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能提供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其来源未经证实,难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需要调查证人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通过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调查、其他相关证据的分析后也是有可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回答2: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一种,如果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够达到诉讼请求的证明目的,可以得到法庭的采纳,当然有其种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是最好不过。
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回答3:

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