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填主营项目。
一、补充:
1、旧货:是指购进后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
2、旧固定资产:是自己使用过的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
3、旧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