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
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
实征收。
详情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如果受赠人和赠与人的关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在计算取得房屋时间可以追溯到赠与人取得房屋的时间。
如果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家庭唯一住房,或者不满五年,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按照1%2%来核定征收。